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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3 年台上字第 868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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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3 年台上字第 86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43 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108 條
承租人縱經出租人承諾,仍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16 條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承租人因服兵役致耕作勞力減少而將承租耕地全部或一部託人代耕者,不視為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