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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72 年台上字第 472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不得留置。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
受任人以自己之名義,為委任人取得之權利,應移轉於委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