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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1 年台上字第 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贈與人於贈與約定後,其經濟狀況顯有變更,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得拒絕贈與之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