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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51 年台上字第 3309 號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51 年台上字第 3309 號
票據法
(民國 76 年 06 月 29 日 )
EN
第 5 條
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二人以上共同簽名時,應連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