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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6/03 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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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80 年台上字第 2504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