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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49 年台上字第 1546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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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9 年台上字第 1546 號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前項優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立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