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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44 年台上字第 1428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