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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68 年台上字第 1081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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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68 年台上字第 1081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69 條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