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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2 年上字第 330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