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23 年上字第 2678 號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訴狀,應與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一併送達於被告。
前項送達,距言詞辯論之期日,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曾行準備程序之事件,前項就審期間至少應有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