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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31 年上字第 2127 號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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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裁判字號:
31 年上字第 2127 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079 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
EN
第 1 條
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