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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釋字第 46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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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4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85 條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第 86 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第 172 條
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