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7 年判字第 3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9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3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5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四)第 227-23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22 頁
司法周刊 第 1401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50 卷 9 期 17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04 頁
要旨:
原告等申請組設臺灣省家畜運銷合作社,經被告官署審核,認為其擬議中 之業務計劃,與臺灣省各級農會經辦之家畜運銷業務性質相同,飼養家畜 者均可參加農會運銷,不得另設同一業務性質之合作社,通知原告未准設 立。按之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尚無不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 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與現行法規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