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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9 年判字第 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9 年 05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916、931、113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908、1058、111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一)第 8-14 頁
行政訴訟法實務見解彙編(96年12月版)第 13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86、1058、107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530、549、669 頁
要旨:
第一則: 買賣有無瑕庛,應否無效,均屬普通法院審理之事項,不在本院處理之範 圍。 第二則: 原告等既非人民代表,又未經人民之委任,縱有報紙之贊同,亦不能援引 司法院院字第一六四七號及院字第一一三○號解釋,即謂具有當事人之適 格。 第三則: 提起訴願,須以有具體事件之行政處分為前提。若行政官署因事實上必要 ,本於行政權之作用,以命令對於一般不特定之人民為一種抽象之規定, 而非個別具體之處置,即與訴願法第一條所稱之處分,顯不相當。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