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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7 年判字第 2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9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44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四)第 128-13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6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50 頁
要旨:
系爭地既早於日據時期成為道路,供公眾通行數十年,其原有路溝又與道 路成為一體,以供排水之用,自應認為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 之存在。被告官署為配合農地重劃,利用該路既成側溝,為之疏濬,供重 劃區農田排水之用,顯未變更原供需役之性質。原告對之雖仍有其所有權 ,但不得違反供公眾使用之目的而行使其權利。被告官署所為拒絕原告請 求免予使用其土地作為排水溝之原處分,自不能謂為違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