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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7 年判字第 2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7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1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2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三)第 629-63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7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10 頁
要旨:
原告對於被告官署補徵其營業稅有所不服,如申請復查,請求准其提供其 所有土地二筆作為應納稅額二分之一之擔保,被告官署認與營業稅法第三 十條但書規定所列各款無一相符,未予准許,尚無不合。至原告未依照規 定繳納稅款申請復查,而於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後,請求本院准予提供現款 或公債作為擔保申請復查一節,已逾法定期間,自為法所不許。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