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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7 年判字第 1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6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4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59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50 頁
要旨:
系爭劃餘地採取標售方式公開出售,原告徒以投標未能得標,遂轉而請求 以新分配之土地交換。但按之土地重劃辦法及其他法令,既無劃餘地得與 新分配土地交換之規定,則原告請求將分配之地與劃餘地交換,自難認其 有正當之權利。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