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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8 年判字第 1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5 月 2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0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512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五)第 533-53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522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291 頁
要旨:
海關查驗進口圓木,其材積超出進口人原報數額者,依進口圓木海關處理 辦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規定,超額容許限度百分之二十以內,准繳納稅 捐放行,超過此項容許限額者,其超過數量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 22 條之 規定沒收,准由進口人備價購回,另繳稅捐結案,並無材積超額另處罰金 之規定。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107 年 3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判例中所引「進口圓木海關處理辦法」現已廢止,故本 判例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