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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8 年台上字第 36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12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239、245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6年~68年)第 720-72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236、24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203、208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48~68年)第 293-
294 頁
要旨:
上訴人所偽造之駐加拿大多倫多埠安大略省中華總會館主席名義之依親生 活證明書,固屬私文書,但其名稱已載明為依親生活,內容又僅止於證明 擬前往該處之人與當地僑民之身分關係,與國民身分證僅為證明身分無殊 ,為屬於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其他相類證書之一種,依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 定之原則,無適用同法第二百十條論罪之餘地。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