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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3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44 年 09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79 頁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一)(98年10月版)第 88 頁
解釋文:
檢察官發見原告訴人為誣告者,固得逕就誣告起訴,毋庸另對被誣告 人為不起訴處分,但原告訴人對原告訴事件如有聲請時,檢察官仍應補為 不起訴處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