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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6 年判字第 3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11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3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246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二)第 957-96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7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7 頁
要旨:
五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 帳準則第五十四條但書規定,不能排除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之適用。本件 被告官署於調查及復查時均承認原告購進臭麥之事實,僅不承認其申報盤 損之數額,惟原告購進既為臭麥,則其必有盤損,應屬當然之理。縱令原 告於被告官署調查或復查時,未能提示證明該項盤損數額三二九四公噸之 證據,被告官署仍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按查得資料自 行認定其短少數額,而非可以臭麥視為好麥,全部不予認定。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