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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2 年判字第 2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7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68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八)第 391-39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67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377 頁
要旨:
原告在巷道上面建築騎樓,而在巷道地面上建立水泥支柱,占用巷道,使 原有巷路寬度縮減,顯不能謂無礙公共交通。不問原告前在該巷道上如何 設施,其為本件訟爭標的之改建新建築物,要不能排除建築法第三十一條 第三款規定之適用。至巷道出入原無住戶多少之限制,不能謂巷內僅住三 戶,即不構成妨礙公共交通之要件。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