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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2 年上字第 217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9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511、512、513、51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491、493、49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428、429、431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 20 年~38 年刑事部分(30~38 年)(
105年10月版)第 461-463 頁
要旨:
使人頂替兵役或頂替或介紹頂替各罪,除應服兵役之壯丁自己使人頂替外 ,均含有便利壯丁逃避兵役之作用,關於便利壯丁逃避兵役及頂替兵役各 行為,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十五條,雖均設有處罰明文,但前 者為普通規定,後者為特別規定,如應服兵役壯丁以外之人,使人頂替兵 役或頂替或介紹頂替,藉以便利應服兵役之壯丁逃避兵役,不問其是否為 辦理兵役人員,按照特別規定優於普通規定之原則,應逕依妨害兵役治罪 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論處,無適用第四條第一項之餘地。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