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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法務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綜合規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經查證屬實,由本部解聘之:
一、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
二、違反本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行為。
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或其他不適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