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積極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特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置中央都市更新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經專案核定之國有土地計價撥入。
三、運用本基金實施或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收入。
四、貸款利息收入。
五、土地、建築物及其他服務設施處分、收益等收入。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實施、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支出。
二、徵收、撥用、價購更新地區土地及其改良物支出。
三、委託辦理更新地區之重建、整建、維護所需研究、規劃設計費支出。
四、補助政府機關(構)都市更新先期規劃與前置作業及關聯性公共工程相關支出。
五、補助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檢討之規劃費用支出。
六、以貸款或墊款方式提供其他政府機關(構)推動都市更新
七、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相關支出。
八、辦理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貸款信用保證相關支出。
九、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都市更新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之補助。
十、都市更新團體以重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規劃設計費之補助。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