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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結果

法規名稱: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署設下列組、室、大隊:
一、國土計畫組,分四科辦事。
二、都市計畫組,分三科辦事。
三、建築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四、住宅發展組,分五科辦事。
五、都市更新建設組,分五科辦事。
六、都市基礎工程組,分五科辦事。
七、下水道建設組,分四科辦事。
八、下水道永續營運組,分四科辦事。
九、營建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十、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十一、人事室。
十二、政風室。
十三、主計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資訊室。
十五、建築工程大隊,分五隊、十二分隊辦事。
都市更新建設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都市更新與新市鎮開發法規、政策與計畫之規劃及推動。
二、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與新市鎮開發基金之收支、保管、運用及審查。
三、政府主導都市更新計畫開發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都市危險與老舊建築物重建、都市更新案件及關聯性公共工程之輔導及推動。
五、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業務監督。
六、都市更新與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工程之融資貸款及信用保證之規劃、推動。
七、新市鎮督導、推動、工程及其他開發建設事項。
八、中央主辦新市鎮土地、財產之取得、管理、處分及產業招商。
九、中央主辦新市鎮各項公共設施工程之規劃、設計、發包、施工管理、監造、維護管理與移交及聯外公共設施工程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都市更新建設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