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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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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編制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內政部為辦理國土之規劃、利用、管理、建築管理與住宅、
都市更新
、都市基礎及下水道工程等業務,特設國土管理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二、國土、區域與都市計畫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三、建築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四、建築與公寓大廈管理之審核、督導及推動。
五、住宅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推動。
六、住宅補貼、住宅資訊與社會住宅之督導、推動及興辦。
七、
都市更新
與發展政策、制度之規劃、督導及推動。
八、市區道路、共同管道政策之規劃、推動;公有建築物之興辦及專業代辦。
九、下水道政策、制度、計畫、建設與管理之規劃、審核、督導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國土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