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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中央印製廠與沙烏地阿拉伯財政暨國家經濟部所屬政府文件印製廠印製技術合作契約
簽訂日期: 民國 72 年 05 月 08 日
生效日期: 民國 72 年 07 月 08 日
簽約國: 亞西地區 > 沙烏地阿拉伯
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八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許樹恩與沙烏地阿拉伯王 國政府代表塔山簽訂;並於七十二年七月八日生效

 
回曆一四○三年七月廿五日即西元一九八三年五月八日於利雅德
一 沙烏地阿拉伯王國財政暨國家經濟部所屬政府文件印製廠,以下簡稱
甲方,經財政暨國家經濟部長授權,由次長 Ibrahim Altassan 閣下
為代表
二 中華民國中央印製廠,以下簡稱乙方,經中央銀行總裁授權,由中央
印製廠總經理許樹恩博士為代表
雙方經協議後約定如下:
前言
為符合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及中華民國兩國政府邦交敦睦及密切合作之精神
,沙烏地財政暨國家經濟部所屬政府文件印製廠及中華民國中央印製廠決
定就政府文件印製廠之發展、操作及維護進行技術合作。
雙方同意:
第一條 一.一 乙方應派遣有效率之專家及技術人員以操作及維護甲方
位於利雅德之 GSPP 。上述人員共計四十七名,包括:
1 六名機械、電機及電子工程師 (各二位) ,其中一名
兼任業務經理。
2 一名設計人員。
3 三名照相人員 (分別操作德國 Kleimsch 照相機、分
色機及連晒機) 。
4 二名拼版人員。
5 六名製版人員 (二名平版製版、二名平凹版製版及二
名修整)
6 十八名平版印刷人員 (操作單色及四色平版機及平凹
版機,包括九名領機及九名上手) 。
7 八名捲筒印刷人員 (操作四色及八色印刷機) 。
8 一名會計人員。
9 一名秘書兼打字員。
10 一名翻譯。
以上共四十七名。
一.二 乙方工作人員應於簽約後二個月內到達工作崗位,俾便
於二個月屆滿之日起開始工作。
一‧三 乙方應保證其所派遣工作人員之資格及經驗符合附件二
所列各項工作之需要。
一‧四 乙方應於本條款一‧二項所述之二個月期限內提供其派
遣至 GSPP 之操作及維護人員之姓名、資格、經驗等資
料供甲方認證之用。甲方應協助乙方工作人員申請赴沙
簽證。
一‧五 甲方對乙方工作人員如發現有基於安全顧慮或資格不符
或不適任者時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乙方根據甲方之要求
應自費更換合於附件二所述資料、經驗之人員前往。
一‧六 乙方所派遣之工作人員應於 GSPP 工作場所內就其即有
之設備及於本合約年限內新裝置之設備執行操作及維護
之任務。
一‧七 乙方之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士應遵守沙烏地阿拉伯王國之
法律、規定、習慣及傳統。
一‧八 乙方應為 GSPP 訓練與其工作人員同數之沙烏地人員,
包括各種之印技術。如果,甲方認為應於中華民國執行
此訓練工作時,乙方應同意於中央印製廠內訓練沙方人
員。甲方應負擔受訓人員受訓期間之一切費用。
一‧九 乙方應保證有高技術水準之工作成效,其工作人員之工
作應受 GSPP 長官之監督,同時不論係單獨作業、整體
作業或機組作業均應符合要求。計畫經理應就其工作人
員操作及維護工作之協調與 GSPP 廠長取得協議。
第二條 二‧一 本合約有效期間二年,由簽約之日起二個月後開始生效
。乙方應於二個月內安排其工作人員赴沙國工作俾便屆
時執行操作及維護之任務。
第三條 三‧一 甲方應依附件一之規定支付本合約第一條所列乙方工作
人員之薪資。
三‧二 甲方應支付乙方本合約附件一總金額之 15 %費用做為
乙方招募技術人員考選、面試以及其他相關行政事務之
用。
三‧三 乙方工作人員中如有人未到或遲到時,其薪資應於自總
額中扣除並於抵達之日起算。乙方對未到達沙烏地阿拉
伯王國者不應付予薪資。
三‧四 乙方工作人員每年享有卅天之有薪休假,如因工作需要
,經由甲方 GSPP 廠長之決定及乙方之同意放棄休假者
,應由甲方於其薪資之外另行給予補償。
三‧五 乙方工作人員之休假及假日應事前安排以保障 GSPP 之
操作及維護工作不虞間斷。乙方對其休假人員之工作應
指派代理人。任何乙方工作人員未得 GSPP 廠長之同意
前不得休假。
三‧六 甲方應支付乙方相當於工作人員三個月薪資之年度房租
津貼予乙方,甲方並應支付乙方工作人員赴沙、返國及
休假之機票。
三‧七 乙方工作人員於 GSPP 廠長同意之情況下超時工作時,
甲方應付給乙方工作人員其超時工作時數之正常薪資及
百分之五十加給。
三‧八 乙方工作人員不付交通津貼。本合約附件一中所規定之
薪資內已包含在沙烏地阿拉伯王國內之交通費用。
三‧九 乙方工作人員應享受沙烏地本國工作人員同樣之醫療照
顧,即,乙方工作人員可在利雅德中央醫院或其他利雅
德市內沙國衛生部所屬診療所內接受醫療。
三.一○ 乙方工作人員之薪資於本合約有效期限內依本合約附
件一所列數額給予。在本合約有效期限內乙方不得要
求增加其工作人員之薪給。但,如果甲方同意續約,
且加薪之幅度合理時,附件一所列薪資表可考慮予以
調整。
三.一一 根據本合約附件一所列薪資表計算,本合約之全部金
額為沙幣一一、九八六、六七七‧七○元。 (沙幣一
一千一百九十八萬六千六百七十七元七角)
第四條 四.一 本約所有之各項金額應由甲方半年一次預付乙方,意即
每六個月預付一次。
第五條 五‧一 甲方應於 GSPP 內提供一足夠空間之辦公室予乙方,俾
便乙方之業務經理及其行政人員,即會計及翻譯人員於
廠內處理公務之用。
第六條 六‧一 中華民國中央印製廠在本合約內除協助沙烏地阿拉王國
政府操作及維護 GSPP 外無意尋求利潤,本合約應免課
任何稅收。如有任何稅捐發生,得檢據請求甲方賠償。
第七條 七‧一 甲方有權在百分之廿之幅度內增加或減少本合約之人數
,即要求增減百分之廿之人員。在此情況下,本合約之
金額應隨甲方之決定調整。附件一所列乙方工作人員薪
資亦應隨之調整。
第八條 八‧一 乙方工作人員應儘可能搭乘沙航班機抵沙,返國及休假
,如沙航未開闢乙方首都至利雅德之航線時,應於兩國
間之旅程內換搭沙航班機。
本合約共繕正本六份,其中一份交由乙方據以執行。

甲方 許樹恩 (簽字)

乙方 塔 山 (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