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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許可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以下簡稱文建會) 。
臺灣地區教育文化機構、專業性藝文或民俗團體,申請延攬之大陸地區傑
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須為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至海外從事重要
或瀕臨失傳之民族藝術或民俗技藝工作,具有卓越才能,經認定為臺灣地
區所需要者。其資格須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一 曾在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任教,最近內五年內有作品發表並在學術
上有崇高地位,為國際所推崇者。
二 得有碩士以上學位並繼續從事專業工作至少四年,著有成績者。
三 具有特殊民族藝術或民俗技藝才能與豐富之工作經驗及重大具體成
就者。
申請延攬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須針對特定之民族藝術
或民俗技藝項目別或特殊之需要,依文建會訂定之計畫書格式提出具體計
畫,並檢送下列文件於聘期開始三個月前,函送文建會審查:
一 傳習計畫申請書一份。
二 學經歷證明文件及最近五年內重要活動紀錄或證明文件影本。
三 旅行證申請書一份。
四 第三地區再入境簽證 (居留證) 、大陸護照或大陸居民身分證影本
、香港身分證、港澳通行證,以上證件之有效期間均須半年以上。
五 委託書及保證書各一份。
六 民間團體申請延攬者,應檢附立案證明,必要時須附送最近三年內
舉辦活動之說明。
文建會得會同有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就延攬對象之資格審核
通過後,通知申請單位,並將申請文件轉送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
以下簡稱境管局) 核准後發給旅行證,送由申請單位轉發。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在臺停留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有
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單位代向文建會申請核轉境管局辦理延期,其
期限不得逾一年。
一 傳習績效良好,延長可產生更大績效。
二 延伸傳習計畫,以開創新傳習領域。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之配偶,得由申請單位申請隨同來
臺。
申請單位對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之背景應先予確實瞭解
,提供資料,並注意其來臺後之安全。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來臺傳習,文建會得限制其人數。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與其配偶在臺停留期間,不得從事
與傳習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文建會得撤銷其許可或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經
有關機關強制出境者,其再來臺之申請得不予受理。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與其配偶在臺停留期間,不得從事
違反法令及國家安全、利益之活動,違者除依前條規定處理外,對申請單
位之其他申請案,一年內不予受理。
大陸地區傑出民族藝術及民俗技藝人士與其配偶在臺停留期間,因重大事
故須短期出境時,應由申請單位代向文建會核轉境管局申請出入境手續,
並由境管局核發三個月有效期限之出入境證。申請人逾期未返臺者,如須
再行來臺,應依本辦法重新申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