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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能安全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核能安全委員會為執行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特設輻射偵測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天然背景輻射之調查。
二、全國放射性落塵之調查。
三、核子設施與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等場所周圍環境輻射之監測。
四、核子事故環境輻射之偵測。
五、環境輻射偵測及監測資訊之公開。
六、放射性分析技術之研究發展。
七、環境輻射偵測及監測技術之研究發展。
八、輻射災害預防、整備及應變之支援。
九、國民輻射劑量之評估。
十、其他有關環境輻射偵測及分析事項。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