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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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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按申請檢驗容器種類,繳納下列費用。申請延展登錄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四千二百元。
依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申請換發檢驗機構登錄證書者,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書面審查後駁回申請,或申請機構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
第 4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第 5 條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