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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82 年 12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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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考試院為辦理訴願事件,依訴願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設訴願審議
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八人至十人,由院長就本院高
級職員中遴派之。
第 3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院長就本院職員中熱諳法令者派兼之。院長並得
視實際情形,增調本院職員協助本會工作。
第 4 條
主任委員綜理訴願事件之分配及審議事項。
第 5 條
委員負責訴願事件之審查、調查、審議及決定等事項。
第 6 條
本會執行秘書長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一般行政事項。
第 7 條
本會人員,但得依規定按月致送研究費。
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