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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1 18: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林園壘球場使用管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高市運設字第11230080800號函
法規體系: 運動發展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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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展全民體育活動,加強林園壘球場(以下簡稱本場)使用管理
    ,並依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運動場地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場
    地使用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本須知。
二、本場僅供申請使用,舉辦活動、比賽及訓練者,應依場地使用管理
    規則辦理。
三、場地布置者,應先經高雄市政府運動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同意
    外,並配合下列規定,始得進場為之:
    (一)完成繳納相關費用。
    (二)原有固定設備不得擅自變更,並須採取保護措施;如有損毀
          、滅(遺)失者,應負回復原狀或金錢賠償之責。
    (三)活動結束時,除經本局同意外應於當日回復原狀。違反者,
          本局得自行拆除並請求申請者償還相關費用;申請者自不得
          就其損失要求任何賠償。
四、使用本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入場內請穿著適當之運動鞋及服裝。
    (二)嚴禁烤肉、炊事、施放煙火、聚賭、玩遙控飛機及其他違法
          、危險或妨礙他人活動之行為。
    (三)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
          肢體輔助犬不在此限。
    (四)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
          、亂丟垃圾,以維護環境之整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
          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五、有下列情形者,本局有權停止使用,申請者不得異議:
    (一)活動項目違反政府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經有關單位制止者
          。
    (二)配合政府政策使用或其他重大特殊用途。
    (三)活動項目變更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使用者。
    (四)經本局認定不符合原申請使用者。
六、使用期間如有違反本須知或不遵守管理人員之指導或勸告者,得隨
    時停止其使用,必要時將報請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資料來源: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