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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
764
高雄市政府
序號
網頁標題
761.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不得超過二人。前項人數與受寄養家庭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合計不得超過四人;其中未滿二歲兒童、發展遲緩兒童及
身心障礙
者合計不得超過二人。但兄弟姊妹安置於同一受寄養家庭者,不在此限。受寄養家庭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其收托人數應併入前項人數計算之。第七條受寄養家庭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注意寄養兒童及少年之安全,如
https%3a%2f%2foutlaw.kcg.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10469%26id%3dGL000553
庫存頁面
762.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2、第二順位:停車於行人穿越道、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或劃設黃線處或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於
身心障礙
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其他依法令得執行車輛移置處所者。(二)機車:1、第一順位:停車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處或劃設紅線處、於車道上而妨礙人車通行、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經公告禁止停車處、重點拖
https%3a%2f%2foutlaw.kcg.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10815%26id%3dGL000382
庫存頁面
763.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隨身攜帶。(三)如有身體不適或患有不適合激烈運動之疾病,請勿入場運動。(四)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
身心障礙
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不在此限。(五)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亂丟垃圾,以維護環境清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六)禁止私人從事教學行
https%3a%2f%2foutlaw.kcg.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media%3dprint%26hid%3d10826
庫存頁面
764.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政府違規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
2、第二順位:停車於行人穿越道、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或劃設黃線處或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於
身心障礙
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其他依法令得執行車輛移置處所者。(二)機車:1、第一順位:停車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處或劃設紅線處、於車道上而妨礙人車通行、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經公告禁止停車處、重點拖
https%3a%2f%2foutlaw.kcg.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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