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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機關檢索結果

高雄市政府

序號 網頁標題
761.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不得超過二人。前項人數與受寄養家庭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合計不得超過四人;其中未滿二歲兒童、發展遲緩兒童及身心障礙者合計不得超過二人。但兄弟姊妹安置於同一受寄養家庭者,不在此限。受寄養家庭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其收托人數應併入前項人數計算之。第七條受寄養家庭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注意寄養兒童及少年之安全,如
https%3a%2f%2foutlaw.kcg.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10469%26id%3dGL000553 庫存頁面
762.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2、第二順位:停車於行人穿越道、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或劃設黃線處或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其他依法令得執行車輛移置處所者。(二)機車:1、第一順位:停車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處或劃設紅線處、於車道上而妨礙人車通行、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經公告禁止停車處、重點拖
https%3a%2f%2foutlaw.kcg.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10815%26id%3dGL000382 庫存頁面
763.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隨身攜帶。(三)如有身體不適或患有不適合激烈運動之疾病,請勿入場運動。(四)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不在此限。(五)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亂丟垃圾,以維護環境清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六)禁止私人從事教學行
https%3a%2f%2foutlaw.kcg.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media%3dprint%26hid%3d10826 庫存頁面
764.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政府違規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
2、第二順位:停車於行人穿越道、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或劃設黃線處或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其他依法令得執行車輛移置處所者。(二)機車:1、第一順位:停車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處或劃設紅線處、於車道上而妨礙人車通行、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經公告禁止停車處、重點拖
https%3a%2f%2foutlaw.kcg.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382 庫存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