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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機關檢索結果

高雄市政府

序號 網頁標題
41.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獎勵及補償民眾拘捕人犯自治條例
一、死亡:除一次發給遺屬新臺幣三百萬元外,並核實發給喪葬費。但喪葬費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二、因傷致身心障礙:除核實支付醫療費外,並依障礙類別之等級給與下列補償:(一)植物人:一次發給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按月給與生活費新臺幣四萬元。但生活費合計不得逾新臺幣三百萬元。(二)極重度障礙:一次發給新臺幣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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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及販賣場所。八、醫療機構區。九、各級學校。十、林班地。十一、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施放之區域。前項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區域,除第一款至第八款區域及第九款各級學校上課時間外,於特殊情形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第四條施放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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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所稱仰賴互助人撫養之子女,指未滿二十歲或年滿二十歲而經政府立案之學校證明其在學或經公立醫療院所證明其身心障礙,致不能自謀生活,而必須仰賴互助人撫養之子女。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失能等級,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認定之。第十四條互助人因執行任務而受傷者,給付全額醫療費;因而致失能或死亡者,依前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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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體系-教育局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體系-教育局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跳到主要內容區塊主管法規查詢系統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網站導覽使用手冊回首頁請輸入關鍵字整合查詢請輸入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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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攤販臨時集中場管理自治條例
、領有原高雄市政府或高雄縣政府核發之攤販營業許可證或登記有案之攤販。二、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四、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五、本自治條例施行前,於本市攤販臨時集中場有設攤營業之事實,並檢附管理委員會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核屬實者。同一設攤地點,有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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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幼兒園家長會設置辦法
內,由班級家長會推選之。前項會員代表,每班以三人至五人為限,每學年改選一次,得連選並連任之。幼兒園有身心障礙幼兒者,應至少有身心障礙幼兒家長一人為會員代表。第十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開會二次,分別於九月三十日前及學年結束前召開。但經委員會決議或全體家長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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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教育局。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需要協助幼兒,指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身心障礙幼兒。二、低收入戶子女。三、中低收入戶子女。四、原住民幼兒。五、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六、特殊境遇家庭子女。主管機關應優先辦理前項第一款規定身心障礙幼兒之鑑定安置。第四條需要協助幼兒之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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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表大會選舉之,並應於會員代表大會後三週內召開第一次委員會。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得連選並連任之。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應至少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一人為委員;有附設幼兒園者,應至少有幼兒園學生家長一人為委員。第十五條委員會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未選任會長及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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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為個人運動種類。(六)經教育局同意支援他校(含完全中學)之教練或擔任本市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及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代表隊教練者,其指導參加比賽績效最高採計以總分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七)第四款積分之採計,以競賽秩序冊或技術手冊登記為教練者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評委會認定者,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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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為個人運動種類。(六)經教育局同意支援他校(含完全中學)之教練或擔任本市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及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代表隊教練者,其指導參加比賽績效最高採計以總分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七)第四款積分之採計,以競賽秩序冊或技術手冊登記為教練者為限。但有特殊情形,經評委會認定者,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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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時間:113.05.1221:24現在位置:法規內容歷史法規友善列印歷史法規法規名稱:高雄市政府輔導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考照訓練補助要點歷史法規:民國111年11月30日圖表附件:高雄市政府輔導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考照訓練補助要點.pdf法規內容:一、為鼓勵本市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訓練考取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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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修正「高雄市政府輔導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考照訓練補助要點」第3點、第5點 - 公報內容 - 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
身心障礙者參加汽車駕駛考照訓練補助要點」第3點、第5點-公報內容-高雄市政府電子公報資訊網@mediaprint{a[href]:after{content:none!important;}}:root{font-size:0.63em;}a:active,a:hover,a:focus{bor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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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政府四維及鳳山行政中心停車場使用管理要點
公民眾及本府懷孕員工。未持手冊或停車位識別證,但有其他足資證明孕婦或兒童身分事證者,亦同。(二)持有身心障礙停車證之洽公身心障礙人士。(三)持有本府法制局核發停車證之法律諮詢義務律師。七、停車場開放停車時間,為上班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至晚上七時三十分。但四維行政中心東側(臨民權路)地面停車場於上班日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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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規定辦理。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ㄧ不得任用或調遷人員之期間,不得新進用臨時人員。九、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應進用身心障礙者或原住民而未足額進用之機關,依第四點規定進用臨時人員時,優先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十、各機關進用臨時人員之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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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住宅管理要點
住民住宅之出租以戶為單位,每戶應居住四人以上,並以承租人本人與其配偶、直系血親及未滿二十歲或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二親等旁系血親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七、安置戶及承租人應繳納下列費用:(一)租金:每戶每月新台幣三千五百元整。(二)其他費用:水電(含公共設施水電分攤費用)、瓦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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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美濃客家文物館收費標準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美濃客家文物館收費標準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跳到主要內容區塊主管法規查詢系統TogglenavigationTogglenavigation:::網站導覽使用手冊回首頁請輸入關鍵字整合查詢請輸入關鍵字整合查詢最新訊息法規體系法規檢索草案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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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體系-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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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專業文化機構設置自治條例
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監事會議達二次者,應予解聘。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機構形象,有確實證據。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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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立圖書館設置自治條例
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監事會議達二次者,應予解聘。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館形象,有確實證據。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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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高雄流行音樂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致不能執行職務。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五、經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致不能執行職務。董事、監事有前項情形之一或無故不出席董事會議、監事會議達二次者,應予解聘。董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予解聘:一、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中心形象,有確實證據。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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