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跨機關檢索結果

高雄市政府

序號 網頁標題
761. 法規類別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組織目交通管制目停車管理目公車管理目公路監理目捷運監理目觀光目其他目社會局組織目人民團體目社會救助目身心障礙福利目老人福利目兒童及少年福利目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目社會工作目其他目勞動局組織目勞工組織及福利目勞動檢查目勞工輔導教育目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目其他目警察局組織目行政目保安目民防目督察目人事目刑事
https%3a%2f%2fwww.laws.taipei.gov.tw%2fLaw%2fLawCategory%2fLawCategoryResult%3fcno%3d002004%26page%3d1555 庫存頁面
762. 法規類別 | 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組織目交通管制目停車管理目公車管理目公路監理目捷運監理目觀光目其他目社會局組織目人民團體目社會救助目身心障礙福利目老人福利目兒童及少年福利目婦女福利及兒童托育目社會工作目其他目勞動局組織目勞工組織及福利目勞動檢查目勞工輔導教育目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目其他目警察局組織目行政目保安目民防目督察目人事目刑事
https%3a%2f%2fwww.laws.taipei.gov.tw%2fLaw%2fLawCategory%2fLawCategoryResult%3fcno%3d002%26page%3d1803 庫存頁面
763.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教育局。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不利條件幼兒,指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優先順序如下:一、身心障礙幼兒。二、低收入戶子女。三、中低收入戶子女。四、原住民幼兒。五、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六、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第四條不利條件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檢具戶口名簿及下列文件,於幼
https%3a%2f%2foutlaw.kcg.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media%3dprint%26hid%3d10257 庫存頁面
764.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2、第二順位:停車於行人穿越道、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或劃設黃線處或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其他依法令得執行車輛移置處所者。(二)機車:1、第一順位:停車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處或劃設紅線處、於車道上而妨礙人車通行、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經公告禁止停車處、重點拖
https%3a%2f%2foutlaw.kcg.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media%3dprint%26hid%3d10815 庫存頁面
765.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指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低收入戶子女。二、中低收入戶子女。三、原住民幼兒。四、身心障礙幼兒。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第四條不利條件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檢具戶口名簿及下列文件,於幼兒園招生期間申請優先入園: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
https%3a%2f%2foutlaw.kcg.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media%3dprint%26hid%3d10255 庫存頁面
766.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指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低收入戶子女。二、中低收入戶子女。三、原住民幼兒。四、身心障礙幼兒。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第四條不利條件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檢具戶口名簿及下列文件,於幼兒園招生期間申請優先入園: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
https%3a%2f%2foutlaw.kcg.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media%3dprint%26hid%3d10256 庫存頁面
767.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教育局。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需要協助幼兒,指幼兒入幼兒園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優先順序如下:一、身心障礙幼兒。二、低收入戶子女。三、中低收入戶子女。四、原住民幼兒。五、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六、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第四條需要協助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得檢具戶口名簿及下列文件,於幼
https%3a%2f%2foutlaw.kcg.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media%3dprint%26hid%3d10813 庫存頁面
768.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服務滿二十五年者。五十三、勞工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應予命令退休:(一)年滿六十五歲。(二)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依前項規定因心神喪失或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而退休者,應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證明。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由本局逕行辦理,並自退休生效日起停
https%3a%2f%2foutlaw.kcg.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10434%26id%3dGL001160 庫存頁面
769.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六條受寄養家庭接受寄養之人數,與其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合計不得超過四人;其中未滿二歲兒童、發展遲緩兒童及身心障礙者合計不得超過二人。但兄弟姊妹安置於同一受寄養家庭者,不在此限。第七條受寄養家庭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注意寄養兒童及少年之安全,如有事故發生,應立即妥善處理並通知主管機關。二、定期向主管機關或應
https%3a%2f%2foutlaw.kcg.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10315%26id%3dGL000553 庫存頁面
770.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不得超過二人。前項人數與受寄養家庭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合計不得超過四人;其中未滿二歲兒童、發展遲緩兒童及身心障礙者合計不得超過二人。但兄弟姊妹安置於同一受寄養家庭者,不在此限。受寄養家庭提供居家式托育服務者,其收托人數應併入前項人數計算之。第七條受寄養家庭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注意寄養兒童及少年之安全,如
https%3a%2f%2foutlaw.kcg.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10469%26id%3dGL000553 庫存頁面
771.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2、第二順位:停車於行人穿越道、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或劃設黃線處或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其他依法令得執行車輛移置處所者。(二)機車:1、第一順位:停車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處或劃設紅線處、於車道上而妨礙人車通行、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經公告禁止停車處、重點拖
https%3a%2f%2foutlaw.kcg.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hid%3d10815%26id%3dGL000382 庫存頁面
772.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歷史法規
隨身攜帶。(三)如有身體不適或患有不適合激烈運動之疾病,請勿入場運動。(四)嚴禁攜帶寵物進入。但協助身心障礙者之導盲犬、導聾犬及肢體輔助犬不在此限。(五)嚴禁抽菸、喝酒、嚼食口香糖或檳榔、飲食(不含礦泉水)、亂丟垃圾,以維護環境清潔,本場之設施應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六)禁止私人從事教學行
https%3a%2f%2foutlaw.kcg.gov.tw%2fLawContentHistory.aspx%3fmedia%3dprint%26hid%3d10826 庫存頁面
773. 高雄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高雄市政府違規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
2、第二順位:停車於行人穿越道、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或劃設黃線處或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其他依法令得執行車輛移置處所者。(二)機車:1、第一順位:停車於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處或劃設紅線處、於車道上而妨礙人車通行、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經公告禁止停車處、重點拖
https%3a%2f%2foutlaw.kcg.gov.tw%2fLawContent.aspx%3fmedia%3dprint%26id%3dGL000382 庫存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