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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及檢體使用收費標準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總統 > 總統府 > 中央研究院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中央研究院建置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本資料庫提供申請使用之項目為生物檢體及數位資料。其使用之申請,應依臺灣人體生物資料庫資料提供研究使用原則(以下簡稱使用原則)辦理。
依使用原則申請使用者,應繳交使用費;國外申請者則以美元收費。

本條文有附件 第 4 條
申請使用本資料庫之生物檢體,其使用費依生物檢體種類,以管數為計費單位,收費基準如附表一。

本條文有附件 第 5 條
申請使用本資料庫之數位資料,其使用費以個案數或以數位資料集為計費單位,收費基準如附表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