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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公營事業機關及學校人事管理人員審查標準
廢止日期: 民國 89 年 02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一、公營事業機關甲等人事室主任,自簡任八級起敘,最高敘至簡任四級
;乙等人事室主任比照人事室薦任主任審查 (薦任九級至一級) ;丙
等人事室主任比照人事室委任主任審查 (委任四級至一級) ;人事管
理員仍照規定辦理 (委任五級至三級) 。
 
二、公營事業機關甲等人事室課長、專員均自薦任十級起敘,最高敘至薦
任一級。
 
三、公營事業機關人事室主任、課長、股長,比照主任科員審查;課員比
照科員審查;佐理員、辦事員比照助理員審查。
 
四、公營事業機關人事室課長,組織規程中明定為薦任或委任者 (如基隆
港務局高雄港務局人事室課長等是) ,委任者、比照主任科員審查,
薦任者,自薦任十級起敘,最高敘至薦任一級。
 
五、學校人事室主任、人事管理員挾照本部核定官等分別比照規定審查,
組員比照科員審查。
 
六、公營事業機關及學校人事機構內薦任主任課員、股長、課員、組員,
仍適用中央地方機關設置薦任科員原則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