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營事業機關甲等人事室主任,自簡任八級起敘,最高敘至簡任四級
;乙等人事室主任比照人事室薦任主任審查 (薦任九級至一級) ;丙
等人事室主任比照人事室委任主任審查 (委任四級至一級) ;人事管
理員仍照規定辦理 (委任五級至三級) 。
二、公營事業機關甲等人事室課長、專員均自薦任十級起敘,最高敘至薦
任一級。
三、公營事業機關人事室主任、課長、股長,比照主任科員審查;課員比
照科員審查;佐理員、辦事員比照助理員審查。
四、公營事業機關人事室課長,組織規程中明定為薦任或委任者 (如基隆
港務局高雄港務局人事室課長等是) ,委任者、比照主任科員審查,
薦任者,自薦任十級起敘,最高敘至薦任一級。
五、學校人事室主任、人事管理員挾照本部核定官等分別比照規定審查,
組員比照科員審查。
六、公營事業機關及學校人事機構內薦任主任課員、股長、課員、組員,
仍適用中央地方機關設置薦任科員原則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