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二等三等四等氣象測報機構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交通部中央氣象署所屬二等、三等、四等氣象測報機構為處理站務,特訂定本細則。
主任綜理站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二等氣象雷達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氣象雷達觀測資料之整理及保管。
二、氣象雷達與相關器材、儀表之維護及管理。
三、氣象雷達設備之改良。
四、電源及空調設備之維護管理。
五、氣象資料之接收。
六、通信線路之管理。
七、氣象雷達零件之管理、請購及存量控制。
八、其他有關氣象雷達事項。
二等氣象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面與高空氣象(含地震或海象)之觀測、記錄及發送。
二、區域氣象觀測資料之收集、彙整、校核、統計及保管。
三、高空氣象觀測系統之維護及管理。
四、自動氣象測報系統責任區域內之自動氣象站之維護及管理。
五、各項儀器之操作、初級維護及校驗;通信網路故障之申告。
六、天氣守視、災害性天氣之通報及處理;天氣預報、颱風警報、災害性天氣特報之轉發。
七、氣象資料之供應及諮詢;防災教育之宣導及區域服務之提供。
八、一般天氣、災害性天氣與颱風之雷達觀測、分析及研判;區域性天氣預報校驗之處理。
九、區域氣象與氣候之分析及研究。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三等氣象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面與高空氣象(含地震或海象)之觀測、記錄及發送。
二、區域氣象觀測資料之收集、彙整、校核、統計及保管。
三、自動氣象測報系統責任區域內之自動氣象站之維護及管理。
四、各項儀器之操作、初級維護及校驗;通信網路故障之申告。
五、天氣守視、災害性天氣之通報及處理;天氣預報、颱風警報及災害性天氣特報之轉發。
六、氣象資料之供應及諮詢;防災教育之宣導及區域服務之提供。
七、一般天氣、災害性天氣與颱風之雷達觀測、分析及研判;區域性天氣預報校驗之處理。
八、區域氣象與氣候之分析及研究。
九、海事、漁業或農業氣象之專業諮詢及服務;區域農業氣象及海洋氣象觀測之資料分析、研究及應用。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四等氣象站掌理事項如下:
一、地面與高空氣象(含地震或海象)之觀測、記錄及發送。
二、區域氣象觀測資料之收集、彙整、校核、統計及保管。
三、自動氣象測報系統責任區域內之自動氣象站之維護及管理。
四、各項儀器之操作、初級維護及校驗;通信網路故障之申告。
五、天氣守視、災害性天氣之通報及處理;天氣預報、颱風警報、災害性天氣特報之轉發。
六、氣象資料之供應及諮詢;防災教育之宣導及區域服務之提供。
七、一般天氣、災害性天氣與颱風之雷達觀測、分析及研判;區域性天氣預報校驗之處理。
八、區域氣象與氣候之分析及研究。
九、高山、離島之大氣觀測、記錄及分析。
十、其他有關氣象事項。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