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許可,應依本標準繳納行政規費。
前項之行政規費包括審查費及變更費。
申請省水標章使用許可,行政規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省水標章使用許可及展延案,每件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省水標章使用許可之使用人或地址變更案,每件變更費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行政規費經繳納後,除有省水標章管理辦法第六條或規費法規定之退費情事外,不得申請退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