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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處辦事細則
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文化部 > 組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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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國家兒童未來館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企劃組。
二、工務組。
三、行政室。
第 4 條
企劃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兒童未來館發展方向、營運管理計畫及相關法規之擬訂。
二、展演主題之蒐集、研究、規劃設計、設置與維護管理。
三、教育推廣與公共服務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四、館際交流與公關活動之策劃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企劃事項。
第 5 條
工務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兒童未來館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場館興建工程、機電之規劃設計與專業設施(備)之採購及監督、施工管理、工程驗收、決算及保固。
三、土地勘查、測量、地上物及產權處理。
四、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6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7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文化部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8 條
本處置主計員,由文化部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