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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補助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17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文化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補助公立文化機構及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辦理藝文活動,協助推動文化建設工作,提昇國民文化生活品
質,特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補助項目包括文化藝術相關之展演、人才培訓、調查研究、學術研
討、出版與兩岸及國際交流活動等。
申請補助以下列單位為限:
一、直轄市、各縣市政府 (含文化局、縣市立文化中心、藝術中心) 。
二、公立文化機構。
三、政府立案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四、設有藝術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
申請單位應實際參與計畫執行,並提供配合款。
本辦法之補助每年分四期辦理,申請案件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
月底前送達本會。逾期者延至下期審查。
前項申請之處理期間,自每期收件截止日起算三個月,必要時得於原處理
期間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每期受補助案件辦理活動時間,應自收件截止日三個月後開始。
申請單位應檢具公文、申請書及詳細計畫書,向本會提出申請。
前項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緣起及主旨。
二、計畫內容及執行說明 (含辦理方式、計畫期程、預期成果以及計畫參
與人員姓名、現職與經歷) 。
三、經費預算表 (含擬申請本會補助金額,如有其他機關團體提供補助者
,應予註明) 。
四、其他有助於審查之相關資料。
前二項申請資料及附件,概不予退件。
補助之評審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初審由本會業務單位書面審查;複審由
本會聘請學者、專家若干人集會審查。
評審委員不得審核與其相關之申請案。
評審提出之建議補助案件,需提報本會委員會議,就該期分配預算核定後
通過。
經提報本會委員會議同意補助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活動期間
本會得視需要派員訪視,以瞭解實際進行狀況,俾適時協助活動進行,必
要時得要求受補助單位提出計畫執行報告。
受補助單位應於媒體宣傳稿、文宣品及出版品中,明列本會為贊助單位。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向本會提出成果報告書並辦理經費
結報。
前項成果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實施效益、特色及影響。
二、大眾傳播媒體、社會人士之反應或評價。
三、綜合檢討或改進建議。
未依前二項規定提交成果報告、內容不實或有延遲經費核銷情事者,將列
為本會未來補助審查之參考。
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撤回補助,並視情節輕重,追回
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未經本會同意,任意變更計畫內容者。
二、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無故無法履行者。
三、無故拒絕接受查核或評鑑者。
四、所送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者。
五、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