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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華僑通訊社組織規程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規程依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僑務委員會華僑通訊社 (以下簡稱本社) 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內外僑務新聞聯繫採訪、攝影報導及書刊編輯發行事項。
二、廣播電視節目製播及海內外電視媒體製作節目聯繫合作事項。
三、網路電子報、網路電視製作傳送及僑務新聞資訊網路即時提供事項。
本社分二組,分別掌理前項所列事項。
本社置社長一人,承僑務委員會委員長之命綜理社務;置副社長一人,襄
助社務、處理新聞發布及協辦有關行政事項。
本社置組長二人,編輯及組員若干人,視各組業務需要配置之。
本社所置人員,由僑務委員會在法定員額內派充,並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
例之規定聘用之。
本社之人事與會計業務,由僑務委員會人事室及會計室兼辦之。
本社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社擬訂,報請僑務委員會核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