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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申請許可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0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申請液體公共危險物品儲槽檢查專業機構許可或申請延展許可者,應繳納下列規費: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四千二百元。
前項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或於實地審查前撤回者,退還實地審查費。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許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申請換發許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