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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優待體技專長人員入學甄試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22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為鼓勵並優待體技專長人員投考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藉以提昇體技水準,
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體技專長人員,係指具有柔道或跆拳道二段以上資格證書,並
經中華民國柔道協會、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或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中 (職
) 以上畢業學校推薦者。
體技專長人員報考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或警員班,應具備之資格
與一般報考人員同。
體技專長人員報考時應繳驗推薦書及段級證明書,經審查合格後,參加入
學考試及體技測試,體技測試合格者,入學考試筆試成績加百分之十,不
合格者,依一般考生報考規定辦理。
依本辦法優待入學學生在學期間之待遇、管理及其畢業後分發、服務年限
均與一般學生同。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