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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為辦理國家自然公園業務,特設國家自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家自然公園計畫之擬訂、檢討及變更。
二、國家自然公園生物多樣性之保育、研究及人文史蹟之保存活化利用。
三、國家自然公園環境教育及生態旅遊之推動。
四、國家自然公園土地利用之規劃及經營管理。
五、國家自然公園事業之投資、經營、監督及管理。
六、國家自然公園公共服務設施之興建、利用及環境維護。
七、淺山與其周邊生態系之規劃及經營。
八、其他有關國家自然公園之經營管理事項。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本處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