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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警械維修事項,特設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
本廠掌理下列事項:
一、警用武器維修及零件製造。
二、警用車輛之保養及修護。
三、輔導各警察機關武器及車輛檢修。
四、其他有關全國警察槍械及車輛維修事項。
本廠置廠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廠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本廠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