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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及格人員輔導聯繫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1 年 08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考試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輔導聯繫考試及格人員,特依考試及格人員分
發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考試及格人員,係指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格人員及
應予分發任用之特種考試及格人員。
考選部於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應予分發任用之特種考試及格人
員放榜後,應於冊報時將及格人員簡歷及成績清冊一份,函送本院秘書處
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以下簡稱分發機關) 應將考試及格人員分發
情形函知本院秘書處,以便辦理輔導聯繫及追蹤查詢任職情形,並分別登
記之。
分發機關編印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格人員選用名冊及註銷列冊人員名
單,應函送本院秘書處。
分發機關之考試及格人員分發月報表,應按月函送本院秘書處。經分發而
未報到任職者,或分發後改分發者,應註明原因。
各機關於考試及格人員分發報到期滿兩星期內,應將報到派職情形,函送
本院秘書處。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如有陳情案件,應審慎妥善處理,其案情複雜者
,得派員深入瞭解,並協助解決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