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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機關考成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行政院為綜覈名實,促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辦法。
各機關工作考成,應就每一會計年度之工作成績詳加考核,評定優點缺點
,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內層轉報核。
各機關考成之事項如左:
一、施政計畫及政策之執行。
二、預算之編製及執行。
三、管理之績效。
四、經費及人員之運用。
各機關考成應分級實施如左:
一、行政院考核其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及各省、市政府。
二、各部、會、行、處、局、署考核其直屬機關。
三、各省、市政府考核其直屬機關。
各機關之考成程序如左:
一、行政院對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及各省、市政府之考成結果
,應列舉優點缺點,並附具改進意見,呈報總統核定。
二、各部、會、行、處、局、署及各省、市政府對直屬各機關之考成結果
,應列舉優點缺點,並附具改進意見,報行政院複核,經加具考評後
,轉呈總統核定。
實施考核過程中,負責考核人員如認為必要時,得先行召集考核有關人員
開會公開評判,再由負責考核人員參酌會議意見評定優點缺點。
各受考核機關,應於年度終了時,列舉一年來工作成就及其困難之事實,
並附具改進意見,層報上級機關,以備考核。
各機關應依照上級機關考評與指示,擬具改進辦法,層報核定實施。
各機關得依行政院考成結果對其所屬單位及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