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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考試院顧問聘任辦法
廢止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29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試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考試院院長為諮詢考銓政策得聘任顧問。
顧問就左列人員中聘任之: 
一、曾任特任官對考銓行政有特殊貢獻者。
二、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或相當職務具有專門學術或著作者。
顧問對於考銓有關重大設施得提出建議。
顧問得酌給公費或交通費。
本辦法自核准日施行。